闻言,徐德点点头,「审判长,民诉方知晓。」
话落,他便不再开口。
辩护席本想等个对对方的处罚,可等了半响,却连个处罚的影子都没见到,内心愈发窝火。
而审判长吕广,却扭头看向郑通,「公诉人,请尽快表述!」
「好。」
此刻。
公诉席,检察官郑通平复一下气息,旋即缓缓道:「审判长,首先,公诉方指控点在於【贩毒罪】的构成行为的最终节点!」
徐德开口说了一句贩毒行为并未在孙蕊接手毒品後结束」。
这话是什麽意思?
首先。
先前的思路中,赵瑞的【贩毒罪】,是在明知孙蕊是毒贩的情况下,依旧将毒品转移给他,随後这行为构成贩卖。
这是最常规的贩毒案件构成情况。
但问题来了。
你如何能保证,你只是单单想贩卖这些毒品!?
举个例子。
你是一个洋葱精的生产老板,你在不知不觉间,将洋葱精卖给了一堆毒贩,毒贩用其生产毒品贩卖,卖给数百人。
在毒贩被捕後,你就面临两个选择路口。
一,你贩毒了,是贩毒罪主犯。
二,你没贩毒,只是正常商业售卖。
如果你说你没贩毒,你就是想卖点洋葱精,那麽,你该怎麽证明自己不是想制造毒品卖给数百人!?
直接掏出双方合作行为的终点」,如购买发票。
如此,就能证明你的行动终止在正常商业贩卖」。
即:你的行为目的,是「贩卖洋葱精盈利」,而非制造毒品卖给数百人」!
但问题是...
如果你没发票呢?
你证明不了行动终止在正常商业贩卖」,而不是终止在制毒卖给数百人」呢!
那麽。
一旦两阶段的行动被以连续性」相结,你必然要承担【贩毒罪】的责任!
综上所述!
就本案也是同样的道理!
「审判长。」
「就本案【贩毒罪】的行为中,被告人赵瑞将毒品提供给孙蕊」後,并无证据表明其贩毒行为的终点。
说到这。
郑通脑海中浮现出徐德的脸,眼眸微动,再次开口道:「如,被告方先前向法庭所提出,【资金流水】【未盈利】【无金钱交易】等。」
如果是正常的贩毒罪,那麽,赵瑞在贩毒後,应该拿到钱。
从这个钱来证明,赵瑞将毒转交给了孙蕊,後续毒品的一系列动作均与他无关!
而现实是没有。
那麽.
这个角度的操作空间可就大了去了。
「所以,我方认为,被告人赵瑞的贩毒行为并未在24号当天下午终止。」
「他的贩毒目的,也并非所谓的金钱。」
「正如,今天案件开庭时,被告方所描述的【行为具备连续性】。
「综上,我方认为...
」
说着。
郑通微微一顿,旋即吐出一个异常骇人的话语,险些惊得被告方站起身。
「被告人赵瑞,其与毒贩孙蕊合作,向其提供高纯度海洛因,且昂贵的酒液毒品,致使案件无辜人员被以「引诱、欺骗」的形式吸食毒品。」
「综上,当事人赵瑞构成...
」
「《刑法》第347条,【贩毒罪】!第353条,【引诱、教唆、欺骗他人吸毒罪!】
换句话说。
毒品是赵瑞与孙蕊共同持有!?
此话落下的刹那。
审判长还没说些什麽,被告席便传来一道险些破音的惊悚呼声。
「荒谬!」
「异议!审判长,公诉方所言没有任何证据依据加持!」
「所言均脱离案件本身,完全是与现实没有联系的主观臆断,被告方存有强烈异议!!!」
辩护席。
蔡彭眼神中流露出惊恐之色,不等审判长开口便站起身,言语间满是否定的意思。
他听到了什麽?
这简直就是强词夺理!
什麽叫,赵瑞的行为存在和毒贩孙蕊一起贩毒的可能?
如果这个依据构成会变成什麽?
会彻底坐实大毒枭三字!
届时,承担的责任就不是所谓的1300克毒品这麽简单..
「我方当事人绝无「合作」意念!」
蔡彭脸上流露出焦灼,再次开口解释。
「其转移毒品本身,主观意念只有「隐藏」!」
审判长正欲再次开口。
岂料。
民诉席的徐德闻言,微微摇头,笑道:「对方律师,我方提醒您一下。」
「就本案,被告人赵瑞的贩毒罪」,现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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