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没有说话,而是循循渐进,好似一个演讲人员一般。
吕广很快便看到了这份文件。
他盯着上面的文字,眉头拧成个疙瘩,眼神中流露出思绪。
很明显,材料上的文件......与金律师所言相差不多!
「综上!」
「在十字路口,王平致死一事,犯罪嫌疑人有多方角度可以证明其严重侵害的暴力行为,是因「精神病」所导致。」
「审判长,我想,《刑法》中针对上述这番存有明确的定义。」
金律师再次开口,他的话语在不知不觉间,竟形成一个事实+质证+依据」的辩护逻辑!
「即《刑法》第18条「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」!」
「其中,18条第一款,针对精神病这种特殊人员明确标出。」
「不能辨认/不能控制自己行为,经司法精神病监定确认,不负刑事责任!」
说到这。
他的声音逐渐增高,震的众人耳膜微微发鸣。
「综上所述。」
「我方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,完全不构成公诉席诉书中所指控的《刑法》第232条【故意杀人罪】!」
「他是因犯病才导致!」
故意杀人罪也要驳回?
是了,就是要驳回,哪怕不承担【交通肇事罪】,仅凶杀一人,如果是故意杀人...
那麽,死刑的概率也是有五成的!
而对方之所以砸钱...目的明显就是奔着打掉这指控来的!
骤然间。
「异议!」
「审判长,犯罪嫌疑人赵瑞」是驾车将死者王平」撞死,不是依靠本能的行为殴打!」
公诉席处。
检察官梁秉信眉头一沉,起身低声大喝,他道:「上述行为中,很明显可以看出被告人赵瑞在作案之际,是具备思考能力!」
他这话一出,不等众人思索过来。
金律师好似提前预料到一般,没有任何犹豫,直接以一句更大的声音袭去。
「但是它符合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」!」
金律师盯着梁秉信的眸子,面色认真,语气真挚,他道:「《刑法》第18条第3款。」
「原文明确指出:【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】」
精神病杀人,常规中,多数人认为,没有意识杀人不负责,有意识杀人就负全责。
但实则不然。
如果你处於一种,精神病发作、意识没丧失、控制能力只是减弱,但偏偏客观上就是处於被精神病所影响呢!?
那麽这时候杀了人,也要以常人的判罚标准审理?
不。
而是「从轻或减轻」!
实务中,也就是只承担部分刑事责任!
而只要有了这一点,哪怕仅仅只是收到精神病影响,而不是犯病,那麽,蔡彭能操控的角度...可就多了去了!
「审判长!」
「换句话说,哪怕退一万步来讲,最保守的情况下,我方当事人案发过程中并未完全处於【精神分裂】发病状态。」
「但,他本身也确实是处於被精神病所影响。」
「所以犯罪嫌疑人赵瑞,在案发时的【判断、控制能力减弱】,这是否足够客观、合乎逻辑!?」
金律师睁大眼睛询问,视线扫过每一个人。
这一番话落下。
公诉席瞬间哑口无言,几个检察官想反驳,却愣是找不到角度反驳。
郑通盯着金律师的脸色铁青,眼神直勾勾的,却也一句话说不出。
金律师没有丝毫心理压力。
他大手一挥,声音再次加大。
「审判长!」
「我方才,曾说过,犯罪嫌疑人赵瑞的案发行为是具有连贯性的!」
「王平死後,「阳灿幼儿园」门口的行为,均是发生在上述这种情况下!」
「也就是受到精神病影响!」
「综上所述,公诉人,请问,当事人在不知晓自己存在精神病的情况下,驾车超速,在视野盲区撞上违规停车的车辆,致使车祸产生。」
金律师的声音越来越高,好似他站在了正义一方,在质问着对方。
「这是否构成,诉书中所指控的《刑法》第115条第一款【危害公共安全罪】?」
构成吗?如果驾车逃跑,大概率构成。
可这套证据+佐证的辩护链下,赵瑞又处在被精神病影响的情况,他驾车离开可以归咎於精神病影响。
至此...理论上应当优先交通肇事罪」才对。
但是。
如果是交通肇事罪..
董芬可是能再次学走三成责任的!
至此。
十份谅解书、精神监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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